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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根据的反思与重构

侯润泽
摘要:刑法理论一般认为,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有正当性,不以犯罪论处。如何合理论证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有正当化,是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。社会相当性理论因其天然的模糊性,宏观判断导致判断偏差而具有缺陷;被害人同意理论陷入同意内容和同意限度的误区;正当业务理论则因业务范围以及遵守业务含义的不明而具有局限性。相较而言,引入被容许的风险理论解决这一问题,不仅具备实质根据,也能够更加深刻地解释正当行为的本质。具体判断中,首先应当考察行为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谨慎程度。其次,结合具体行为,分析其是否维护其他社会子系统规则的设定。通过规范地分析,便可明晰具体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。
关键词: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; 社会相当性; 同意理论; 风险理论;